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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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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书剑就《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发布解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玉勇陪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期,市政府
9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书剑就《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发布解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玉勇陪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管理办法》本着提升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出发点,对城建档案管理的多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城建档案的管理体制
《管理办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理顺了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在纵向上,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在横向上,重点理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关系,明确城建档案管理体制。一方面,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另一方面,水务管理、人防、交通运输、海洋发展等部门形成或者接收的专业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行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利用,并按规定移交,即实行“分头接收+统一保管”的模式,确保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能够查询到所有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建档案的收集接收
《管理办法》从明确职责和流程再造两个方面梳理了档案归集管理程序。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二是将档案接收过程进行流程再造。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度,对列入告知承诺清单的事项,建设单位提交已经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对相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档案验收意见,相关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管理办法》规定,推行城建档案电子化接收,通过建立电子档案在线接收系统,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同步报送、同步审核,将档案接收过程化整为零,为企业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线上服务、减少档案验收时间,切实提高档案接收服务效能。
三、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
《管理办法》对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做了进一步的优化。一是推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便民化。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构建城建档案大数据体系,逐步实现网上查询、地图查询、刷脸查询、跨馆就近查询,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断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届时,市民除可在现场查询档案外,还可体验“互联网+档案查询”新模式。市民在互联网上登录城建档案区域一体化查询服务平台,在查询地图上定位到自己房屋所在的位置,在线提交查询申请。二是加强对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研究整理,推动建立历史建筑数据库,不断挖掘档案价值,保留城市记忆,努力把档案库变为资源库、思想库,让档案活起来、亮起来,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利用提供支持和便利。
城建档案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生活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目的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全市社会各界能及时了解我市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最新规定,切身感受城建档案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享受更加高效、规范的政务服务。
【来源:青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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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城建档案》 网址: http://www.cjdazz.cn/zonghexinwen/2020/0926/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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