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城建档案》栏目设置[06/30]
- · 《城建档案》收稿方向[06/30]
- · 《城建档案》投稿方式[06/30]
- · 《城建档案》征稿要求[06/30]
- · 《城建档案》刊物宗旨[06/30]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1988年1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8年1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 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三)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业务上受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二章 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 受权履行全市城建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一. 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见附件。二. 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三.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 利用馆藏档案整理、汇编有关材料。四. 对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并参加城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五. 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 开展咨询、交流、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八条 编制城建档案应选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和不易褪色的墨水, 做到字迹工整、图形清晰。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 必须明确规定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套数、经费和交接时间。第十条 竣工图是城建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内容,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照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办理。竣工图必须标明本市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和实测的座标、高程。第十一条 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该馆。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建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在办理施工执照前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相当于工程总投资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竣工档案保证金。否则, 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工程竣工并按规定期限报送竣工档案后, 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不报送竣工档案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按市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报告》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城建工程竣工验收时, 必须把竣工档案作为验收的主要条件之一。没有竣工档案, 不得组织验收。竣工档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补作, 否则不能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在组织城建工程竣工验收时, 对档案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 应把市城建档案馆列为参加验收单位之一。第十四条 城建工程改建、扩建或维修后有变更的, 应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档案, 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应向该馆报送。第十五条 城建工程移交新单位管理使用时, 应将其档案随同移交。单位撤销时,应将其工程档案上交主管部门。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城建工程竣工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 由形成单位将有关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和各种综合性统计、汇编以及科研成果等, 在第二年六月底前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档案编制不准确, 而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视情节轻重, 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城建档案》 网址: http://www.cjdazz.cn/zonghexinwen/2020/0819/444.html